其中有两点比较关键,分别为“第五条”与“第七条”。
引用如下:
第五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、图像、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(以下称“提供者”),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、图像、声音等,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;涉及个人信息的,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,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。
第七条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、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。
第五条基本定义了在中国范围内,AI 产出的责任归属问题。既提供服务的组织 /个人,承担通过 AI 产出内容的生产者责任。
但什么是“生产者责任”,如何划分“生产者责任”,以及对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的纠纷争论有何帮助,暂时还没有答案。
然后就是第七条,在目前统计学 AI 的模型不可视,且高度泛化、涌现的条件下,到底如何让第七条落地,是一个很大的问题。
引用如下:
第五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、图像、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(以下称“提供者”),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、图像、声音等,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;涉及个人信息的,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,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。
第七条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、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。
第五条基本定义了在中国范围内,AI 产出的责任归属问题。既提供服务的组织 /个人,承担通过 AI 产出内容的生产者责任。
但什么是“生产者责任”,如何划分“生产者责任”,以及对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的纠纷争论有何帮助,暂时还没有答案。
然后就是第七条,在目前统计学 AI 的模型不可视,且高度泛化、涌现的条件下,到底如何让第七条落地,是一个很大的问题。